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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证的种类之一-----保全证据公证   

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,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、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,先行予以收集、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。   

一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,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受理。   

二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:   

1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件。   

2、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。如代理人代办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。   

3、需保全证据的有关情况的材料,如拆迁房屋的拆迁证,房屋所有权证等。   

4、需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,如知识产权、商标侵权的版权证明、商标使用权证明等。   

三、保全的对象:   

1、证人证言。   

2、书证、物证。   

3、视听资料。   

4、现场情况。   

保全证据公证对于证据可能灭失,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,需要打官司的人应引起高度重视。 [编辑本段]财产和租赁合同公证   

财产租赁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、法人的申请,依法证明出租方和承租方为租赁一定财产,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、合法性的活动。   

申办财产租赁合同公证,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申请,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合同,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。   

一、申请办理财产租赁合同公证,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:   

1、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,如法人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;公民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,代理人要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;   

2、出租物的所有权证明及与出租物有关的技术资料,如房屋所有权证、平面图、机器设备的说明等;   

3、出租物为共有的,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;   

4、出租方要求提供担保的,承租方应提交担保书;   

5、财产租赁合同文本;   

6、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件、材料。   

二、申请办理财产租赁合同公证,应注意以下问题:   

1、租赁物必须是特定物、非易耗物、法律不禁止流通物;   

2、租赁物为限制流通物的,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;   

3、租赁物已投保的,应提交保险凭证;   

4、非以出租财产为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出租财产,应由主管部门批准;集体所有制企业出租财产的,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。